发布时间:2018-04-12 来源:湖北建设信息网 点击率: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近日,省住建厅下发2018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加大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治理力度,为实现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作出贡献。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要对房屋市政工程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行业指导和层级监管,强化对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的扬尘防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通知强调,施工围挡要标准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围挡封闭,围挡应坚固、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场区主要道路要全硬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堆放区、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应当按照规定作硬化处理。
冲洗设施要自动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清洁措施,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且确保100%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严禁运输车辆滴、撒、漏和乱倾倒等行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及沉淀池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通畅,杜绝随意排放。
降尘处理要喷淋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在进行拆除、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作业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覆盖等安全防护及降尘措施;施工现场进行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喷雾等方式进行降尘;鼓励施工现场在道路、围墙、脚手架等部位安装喷淋或喷雾等降尘装置。遇有5级以上风力或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等恶劣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裸露土地要覆盖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等要及时清运,场内暂时集中堆放的应当采用密封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暂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停工达15天以上区域的裸土覆盖、固化或绿化处置率达90%以上;灰土闷灰时应当集中堆放,洒水降尘,及时覆盖。
垃圾处理要规范化。县级以上城市中心区域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脚手架作业平台及楼层内的垃圾应当在作业完成后当日清理,定期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土方和建筑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对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或密闭容器内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