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
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为了强化行业教育培训与建筑市场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为培育和提升会员单位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作出积极的贡献,为行业的高质量、良性发展做出贡献,成立“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专委会”)。
第三条 教育专委会是隶属于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的专业技能、职业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在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协会的章程和有关决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教育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工作研究,探讨总结符合湖北省市政行业实际的人力资源有效开发的途径和学习型组织的特点。
(二) 开展推广工作,交流、推广企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有效开发、创建学习型企业的理论和经验。
(三) 开展推优活动,定期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进行评估。
(四) 开展咨询服务,对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提供咨询。
(五) 开展培训服务,重点围绕企业高端人力资源的开发、企业内训的课程规划和效果评估、学习型组织的理念、国家有关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等专题,举办专题研究、专业培训。
(六)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派的有关市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工作。为市政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荐言献策。
(七) 做好信息服务,支持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有关刊物的出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育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单位指派1人(分管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兼任。
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副主任委员人选为8人。
推荐资格:
1.属于会员单位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具有5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至少2年以上培训管理经验;
3.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
4.在行业及学术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
5.具有按时参加协会教育专委会的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客观条件。
(二)委员
委员由会员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若干名。
推荐资格:
1.属于会员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具有3年以上人力资源管理经验, 至少1年培训管理经验;
3.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4.具有按时参加协会教育专委会的相关会议及活动的客观条件。
候选人提交正式函件表明接受推荐,自愿参与选举,每家会员单位只允许推荐一名候选人参选,统一由秘书处审核推荐,会长办公会选举产生。
(三)教育专委会委员退出形式
1.在任期内,委员可提出辞职申请, 经教育专委会主任同意, 即可辞职,补选将采用以上选举流程。
2.委员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教育专委会会议与活动;
3.经教育专委会全体成员一致提议可解除该名委员的资格。
第六条 教育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教育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或具备各项培训资质的培训学校内。
第七条 教育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参加教育专委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教育专委会的各项资料和服务;
(四)对教育专委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教育专委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教育专委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教育专委会的工作规则;
(二)执行教育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教育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向教育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五)完成教育专委会委派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教育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教育专委会定期举行委员大会,也可由主任委员提议随时召开。委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
第十条 本会因故须终止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审查同意。
(二)由本会报请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财产、债权依法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会终止时应将经过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审定后的债权债务、文件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
2020年5月